靖西锰矿两矿长大肆贪污索贿成阶下囚

2009-10-12 08:27 来源: 我的钢铁

利用职务之便,索取和收受他人财物,巧立明目,设立账外帐侵吞公共财产,贪污受贿总额高达140多万元。9月24日,广西区靖西县人民法院对靖西县锰矿两矿长岑宏、黄高恒贪污受贿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被告人岑宏犯受贿、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4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决被告人黄高恒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收财产20万元。

检察机关指控,2007年5月,广西伯特利锰业有限责任公司经理陈浩和副经理汪爱楚因公司需购碳酸锰粉,到靖西县与时任靖西县锰矿矿长的岑宏和时任副矿长的黄高恒联系,后双方达成供求关系。自2007年10月至2008年9月间,被告人岑宏和被告人黄高恒为谋取私利,以供求矿源为由向广西伯特利锰业有限责任公司陈浩和汪爱楚索要20-45元/吨的“协调费”,并商定由被告人黄高恒出面领取“协调费”。

从2007年10月至2008年9月,广西伯特利锰业有限责任公司为了得到靖西县锰矿长期供应矿源,每月按进货量的20-45元/吨作为参考,支付给被告人黄高恒累计913845元。被告人黄高恒每次从广西伯特利锰业有限公司领得现金后都分给被告人岑宏。经核对,被告人岑宏分得369000元,被告人黄高恒分得544845元。

不仅如此,两被告人还故计重施,以“协调费”、“过站费”、“承包采矿区、承包机器”等向商家索取利益。被告人岑宏、黄高恒从2007年到2008年,短短一年时间里,共同受贿1372872元,其中被告人岑宏占有601200元,被告人黄高恒占有759672元。

靖西锰矿指定由矿管科副科长刘家班负责爆炸物品管理工作,并负责在爆炸物品出库时向各采区收取管理费。为了侵吞这部分财产,自2006年8月至2008年8月。被告人岑宏指使刘家班将管理费分给矿领导和部份中层领导共同贪污。

2005年至2006年1月,2007年2月至2008年7月,这两个时段间,靖西县锰矿在财务管理中还设立了账外账,将地磅费、矿山矿管费作为账外资金使用,由矿部出纳员李元忠保管,在黄小柏和被告人岑宏担任矿长期间,共同贪污了部份款项。

被告人岑宏、黄高恒累计贪污达183800元,其中:被告人岑宏分得21900元;被告人黄高恒分得21800元。

此案经靖西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进行一一质证,并有证人苏某、李某、赵某、吕某、陈某、苏某、岑某等到庭作证,提交有罚没款收据以及被告人岑宏、被告人黄高恒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各种书证,证据来源合法,真实客观,相互印证,被告人及辩护人也未提出任何实质性的对抗意见。

靖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岑宏、黄高恒作为国有企业从事公务人员,利用职务经济往来中,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岑宏、黄高恒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法律判决如下:

被告人岑宏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4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总和刑期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4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4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黄高恒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收财产20万元。

被告人岑宏受贿占有601200元、贪污款48400元、非法所得15300元,累计664900元;自查自纠已退出31700元,累计6332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黄高恒受贿占有759672元,非法所得60600元,累计820272元。自查自纠退30600元,累计789672元,现暂存于靖西县人民检察院的5904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不足199272元继续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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