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2010年稀有金属矿产品和冶炼分离产品指令性生产计划

2010-03-31 14:04 来源: 我的钢铁

工业和信息化部下达2010年稀有金属矿产品和冶炼分离产品指令性生产计划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主管部门:

根据国家对稀土、钨、锑、锡、钼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的要求,我部商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研究确定了2010年稀有金属矿产品和冶炼分离产品指令性生产计划,现下达给你们。请按照以下要求组织实施好本省(区、市)相关指令性生产计划:

一、我部下达的矿产品和冶炼分离产品指令性生产计划指标为各省(区、市)稀有金属生产的上限指标,各地工业主管部门应按照下达的计划指标认真将计划分解落实到企业,不得额外增加指标和超计划生产。

二、指令性生产计划指标应下达给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规划及相关管理规定要求的企业。其中,矿山企业须具有采矿许可证;冶炼企业不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生产工艺,达到环境保护有关规定、标准要求。计划指标要向重点企业倾斜。下达矿产品计划时,应征求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同时,要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协调好冶炼分离企业生产所需的矿产品,做好矿山、冶炼分离生产相互衔接工作,把计划落到实处。

三、明确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管理办法,探索建立稀有金属生产计划管理责任制度,落实各级管理部门和企业的责任。要定期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生产,超计划生产等问题。配合国土资源、工商、公安等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打击违法、违规开采和生产行为。

四、建立统计制度,及时上报有关情况。落实专人负责矿产品、冶炼分离产品计划执行情况监管,及时掌握本地区稀有金属矿产资源开发、生产情况。按照我部稀有金属生产统计报表制度(另行通知),及时上报有关数据和情况。

请各地工业主管部门按以上要求认真做好稀有金属指令性生产计划管理工作。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上报。请于4月30日前将计划分解和落实情况报我部(原材料工业司)。

联系人:黄瑜 冯猛

联系电话:010-68205580(含传真)

附件:2010年稀土、钨、锡、锑、钼生产指令性计划表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

2010年稀土、钨、锡、锑、钼生产指令性计划表  (单位:吨)
编号 地区 钨精矿(折WO365%) 锡精矿(折合金属) 锑精矿(折合金属) 钼精矿(含钼45%) 稀土产品(REO)
矿产品 冶炼分离
  合计 80000 65000 100000 185000 89200 86000
1 河北       12000    
2 内蒙古 2100 900 100 12000 50000 35000
3 辽宁       10000    
4 吉林     100 4500    
5 黑龙江 900          
6 江苏           8000
7 浙江 350   100 2000    
8 安徽 1600   400      
9 福建 2650     8000 1500 1400
10 江西 35200 3600 600 6000 8500 12500
11 山东         1500 2500
12 河南 5000   1500 90500    
13 湖北 250   200      
14 湖南 19800 22000 60000 2500 1500 600
15 广东 3120   6000   2000 7000
16 广西 3000 11000 19500   2000  
17 海南 190          
18 四川     200 1000 22000 11000
19 贵州     3000      
20 云南 3700 27500 4960   200  
21 西藏     100      
22 陕西 150   1000 36000   1500
23 甘肃 1650   2100 500   6500
24 青海 140   140      
25 新疆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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