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有关负责人解读《钢铁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

2013-04-07 09:20 来源: 我的钢铁网

工信部有关负责人解读公布《钢铁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

工业和信息化部2日公示了第一批符合《钢铁行业规范条件》的45家企业,并表示将分批公告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力争到“十二五”末将80%左右的现有钢铁产能纳入到规范管理范畴。这将如何影响我国钢铁工业?记者采访了工信部原材料工业司副司长苗治民。

现行管理方法不适应行业发展要求

问:当前钢铁行业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什么?

答:近十几年来,钢铁工业随着国民经济发展总量不断扩张,在满足国民经济建设需求的同时,粗放式的发展方式没有得到根本扭转。

从行业管理的角度讲,一是现行管理方法不适应行业发展要求。近年来,钢铁行业管理主要依靠行政审批,但在巨大市场需求拉动下,企业更多注重规模扩张,致使钢铁产能逐年攀升,2012年高达约10亿吨,多年来通过行政审批手段严格控制产能收效甚微。

二是钢铁工业是各地投资的重点。由于缺乏统一规划,导致布局混乱,产能盲目扩张。

三是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不完善催生了行业乱象。不同地区、不同企业在环保、质量、财税等方面执行标准不统一,缺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全面规范钢铁行业

问:为什么要制定规范条件?

答:靠现有管理办法难以管得住钢铁行业盲目发展,为了与现行政策、规划、标准相衔接,适应我国钢铁行业实际发展水平,2010年工信部制定了《规范条件》,2012年9月为适应行业发展新变化,对其进行了修订,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

问:《规范条件》内容设置主要基于什么考虑?

答:《规范条件》在编制过程中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规划;二是符合钢铁行业相关技术标准和规定;三是充分考虑我国钢铁工业目前发展水平;四是注重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五是对难以量化的指标,给出明确的限定或说明。

《规范条件》主要从6方面提出了规范要求:

在产品质量方面,要求钢铁企业应具备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两年内未发生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等;

在环境保护方面,要求钢铁企业须具备健全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配套必要的污染物治理设施,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等;

在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方面,要求钢铁企业须具备健全的能源管理体系,有条件的企业应建立能源管理中心等;

在工艺与装备方面,主要从冶炼环节着手,对焦炉、烧结机、球团竖炉等的容积或公称容量进行了规定,同时对落后的工艺装备须明确彻底淘汰;

在生产规模方面,我们明确按2010年企业实际粗钢产量核定生产规模,以防止企业为达到条件而单纯追求规模的扩张,进而加剧钢铁产能的无序增长。

在安全、卫生和社会责任方面,主要依据《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标准,规定企业必须承担的依法纳税、给予职工应得报酬和福利等社会责任。

将80%现有钢铁产能纳入到规范管理范畴

问:《规范条件》的目标和作用是什么?

答:力争到“十二五”末,将80%左右的现有钢铁产能纳入到规范管理范畴。对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我们会同有关部门支持发展,推动跨地区、跨所有制及区域内兼并重组,实施企业技术改造,优化产业结构和区域布局,实现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对不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我们会同有关部门,综合运用差别电价、财政奖励、考核问责等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逐步压缩其生存空间,迫其退出市场,化解过剩产能。

问:《规范条件》的实施情况如何?

答:《规范条件》发布以后,得到了行业的广泛认可。19省(区、市)和3家央企报送了104家企业申请报告,这些企业2010年粗钢产量3.87亿吨,占当年全国粗钢产量60.7%。其中钢铁协会会员企业82家,非会员企业22家。全国主要产钢地区江苏、山东、辽宁、天津、山西、河南、湖北等地都积极组织申报。没有申报的主要是企业条件没有达到《规范条件》要求的地区。

经过初审、评审等程序后,我们确定了符合《规范条件》的首批45家钢铁企业名单。这45家企业2012年合计粗钢产量约3亿吨,约占全国粗钢产量的41.4%。其中,含3家央企在内的国有及其控股企业共30家,民营企业15家。

我们将继续稳步推进钢铁企业规范工作,争取今年公告1-2批符合《规范条件》的钢铁企业名单,并根据行业发展需要,适时修订完善《规范条件》。对列入我部公告的钢铁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加强行业监管。力争到“十二五”末,以《规范条件》推进和实施为抓手,对我国钢铁行业进行一次全面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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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2年修订)

一、总则

(一)为进一步加强钢铁行业管理,规范现有钢铁企业生产经营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34号)、《钢铁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条件。

(二)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的现有钢铁联合、冶炼企业。

(三)本规范条件是现有钢铁行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条件,是适应钢铁企业目前发展水平的标准,随着我国钢铁工业总体水平的提升将不断提高。

二、规范条件

(一)产品质量

1.钢铁企业须具备完备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保持良好的产品质量信用记录,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

2.钢铁企业产品质量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严禁生产Ⅰ级螺纹钢筋、Ⅱ级螺纹钢筋(2013年后)、热轧硅钢片等《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中需淘汰的钢材产品。

(二)环境保护

1.企业须具备健全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配套必要的污染物治理设施,按照国家环保主管部门的规定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

2.钢铁企业排污须持有排污许可证,达标排放,其中水污染物排放须符合《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大气污染物排放须符合《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3)、《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和《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噪声排放须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固体废物污染控制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危险废物污染控制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等国家和地方标准。

3.钢铁企业吨钢烟(粉)尘排放量不超过1.19千克,吨钢二氧化硫排放量不超过1.63千克。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环保部门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有单项污染物减排任务的企业,须落实减排措施,满足减排指标要求。

(三)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

1.钢铁企业须具备健全的能源管理体系,配备必要的能源(水)计量器具。有条件的企业应建立能源管理中心。

2.钢铁企业主要生产工序能源消耗指标须符合《粗钢生产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256)和《焦炭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342)等国家和地方标准,其中焦化工序不超过155千克标煤、烧结工序不超过56千克标煤、高炉工序不超过446千克标煤、转炉工序实现负能炼钢、普钢电炉工序不超过92千克标煤、特钢电炉工序不超过171千克标煤。

3.钢铁企业须注重资源综合利用,提高各种资源的循环利用率。吨钢新水消耗不超过4.1立方米,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不低于94%。

(四)工艺与装备

1.高炉有效容积400立方米以上,转炉公称容量30吨以上,电炉公称容量30吨以上(变压器容量15000千伏安以上),高合金钢电炉公称容量10吨以上(变压器容量5000千伏安以上),球团竖炉8平方米及以上,烧结机有效烧结面积90平方米及以上,常规机焦炉炭化室高度4.3米(捣固焦炉3.8米)及以上,以及不属于《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中需淘汰的落后工艺装备。

2.钢铁企业主体工序须配备节能减排设备,其中高炉应配套煤粉喷吹和余压发电装置,高炉、转炉应配套煤气回收装置。焦炉应配套除尘、脱硫、污水生化处理、煤气回收利用(不得放散)以及干熄焦装置。烧结机应配套烟气余热回收及脱硫装置。

3.钢铁企业须按照适时修订的《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淘汰落后的工艺装备。有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企业,须完成国家下达的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

(五)生产规模

2010年普钢企业粗钢年产量100万吨及以上,特钢企业30万吨及以上,且合金钢比大于60%(不含合金钢比100%的高速钢、工模具钢等专业化企业)。

(六)安全、卫生和社会责任

1.钢铁企业须具备健全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体系,焦化、氧气及相关气体制备、煤气生产(不包括回收)等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须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2.钢铁企业须依法依规缴纳税收,不得拖欠职工工资,并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三、管理办法

(一)钢铁企业符合规范条件的申请、审核及公告:

1.工业和信息化部定期受理钢铁企业符合规范条件的申请。申请企业须编制《钢铁行业规范条件申请报告》(要求见附件)。地方企业通过本地区工业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中央企业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并抄送企业所在省级工业主管部门。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主管部门对本地区钢铁企业的申请进行初审,中央企业自审。初审或自审须按规范条件要求对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或自审意见,附企业申请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3.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申请企业进行核查,符合规范条件的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告。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公告企业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地方各级工业主管部门每年要对本地区企业执行规范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公告企业进行抽查。鼓励社会各界对公告企业规范情况进行监督。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的将撤销其公告资格:

1.填报相关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2.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3.不能保持规范条件的;

4.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的;

5.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三)对已完成实质性联合重组和淘汰落后完成较好的企业,优先纳入规范管理。对不符合规范条件部分条款的企业应按照规范条件要求进行整改。对能耗高、污染重、规模小等基本不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各地要综合运用法律法规、经济和市场手段,积极推动这些企业进行整改及参与大企业的兼并重组,通过市场竞争迫使不达标企业退出钢铁行业。

(四)公告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作为相关政策支持的基础性依据。对未列入公告名单的企业,不给予政策支持。

四、附则

(一)本规范条件所涉及的政策、法规和标准若进行修订,则按修订后内容执行。

(二)本规范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三)本规范条件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2010年6月2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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