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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推进治本攻坚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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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开展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各地各煤炭企业的共同努力下,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但仍存在煤矿较大事故未得到有效遏制、安全发展理念树得不牢、风险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重大灾害防范治理有差距、瓦斯超限次数偏多、煤矿安全基础薄弱、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有漏洞等问题,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为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大力推进治本攻坚,着力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立足“两个根本”,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边治本攻坚、边巩固提升,着力防范化解煤矿重大安全风险、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压实安全生产责任,切实解决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共性问题、突出问题和深层次矛盾,全面推动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各项目标任务完成。

二、治本攻坚主要内容

(一)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河南局监察执法处(以下简称“各监察执法处”)、各煤炭企业要深化宣讲教育,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作为重要内容,将观看学习《生命重于泰山》电视专题片向生产一线延伸。要逐级开展对话谈心活动,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与班子成员对话谈心,分管负责人要与业务处(科)室负责人、辖区煤炭企业主要负责人谈心,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与班子成员、职工谈心。

(二)提高依法办矿能力。煤炭企业应具有相应管理能力的管理团队,优化管理层级,严防多层级管理造成安全责任悬空缺失。煤矿配齐配强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煤矿应当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其中大型煤矿应当配备防治水副矿长。冲击地压煤矿应当配备防冲副矿长和专职防冲副总工程师。

(三)查清隐蔽致灾因素。煤炭企业应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全面开展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的通知》(矿安〔2021〕121号)要求,逐矿井、逐采区、逐头面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特别要查清老空区、断层构造等,并制定落实针对性治理措施。按照“一规程、四细则”有关要求,开展瓦斯、水害、自然发火、冲击地压、煤尘爆炸危险性等灾害等级确定。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监察执法处推动地方政府组织对单一煤矿难以查清的区域性隐蔽致灾因素开展普查治理。

(四)强化重大灾害治理。瓦斯防治方面,推动《2022年全省煤矿瓦斯防治攻坚方案》落实,加强矿井通风、采区通风、局部通风及通风设施管理,实施通风优化降阻工程,提高通风系统防突抗灾能力;严格区域综合防突措施落实,严禁用局部措施代替区域措施消突;加大瓦斯抽采利用力度,确保瓦斯抽采达标;强化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完善煤矿复合灾害监测预警系统管理制度;严格瓦斯等级鉴定管理,确保煤矿按实际瓦斯灾害等级设防;提升瓦斯防治人员素质和瓦斯防治装备水平,切实提高瓦斯治理管理水平和治理效果;严格实施瓦斯超限分级追查,强化瓦斯超限追责问责,倒逼瓦斯综合防治措施落实;组织实施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和异地互检互查专项活动,弥补瓦斯防治工作短板漏项,监督瓦斯防治措施落实,防范瓦斯事故发生。防范煤尘爆炸和防灭火方面,建立健全煤尘防治和防灭火责任体系及管理制度,确保相关规定执行到位。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防灭火细则》要求开展煤尘爆炸性和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加强工作面煤尘防治管理,采煤工作面存在中间巷的煤矿,要对开采安全性进行评估论证,严禁采煤机滚筒缠绕锚索、锚杆割煤。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矿井要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措施。加强井下爆破作业现场管理,严禁违规明火放炮。严禁违规动火作业,严禁使用非阻燃风筒、输送带、电缆、过期变质反应性高分子材料。水害防治方面,严格执行“三专两探一撤”防治水措施,实施防治水“三区”管理(禁采区、缓采区、可采区),推行老空水防治“四步工作法”(查全、探清、放净、验准)。受承压水威胁的矿井要装备微震监测系统,对含水层及导水通道发育情况进行监测,实施注浆加固或疏水降压。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矿井要强化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装备能力满足要求的潜水泵排水系统。落实《河南省防治水管理办法》,推行水害地面区域超前治理,全面提升矿井水害防治水平。冲击地压防治方面,严格执行《河南省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办法》,认真开展冲击倾向性鉴定,落实冲击地压危险性预测、监测预警、防范治理、效果检验、安全防护等综合性防冲措施和“三限三强”(限采深、限强度、限定员,强支护、强监测、强卸压)等规定。

(五)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持续深化“双重预防体系”提质增效,不断增强体系建设运行效果。煤矿按要求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真实准确研判安全风险并公示公告,制定落实防控措施。煤矿上级公司每半年、煤矿每月要集中组织开展全覆盖隐患排查治理,重大风险防范和隐患治理要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并向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单位职工“双报告”。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健全风险分析研判会商制度,逐月发布并逐级报送风险分析报告,及时发送预警提示信息,推动煤炭企业落实防控措施。对重大事故隐患按规定挂牌督办、现场核查、整改销号。

(六)推进“一优三减”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深化全省煤矿“一优三减”及“四化”建设的指导意见》《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存在两个以上水平、两个以上采区同时生产的矿井,要结合实际制定减水平、减采区、减头面、减人员方案。单班入井超500人的“大班次”矿井要通过智能化建设、降低产量、优化系统等措施,切实把人员数量降下来。2022年底前,实现120万吨/年及以下矿井“一矿一面”、120万吨/年以上矿井“一矿两面”生产,煤矿单班入井人数不得超过700人。

(七)合理部署采掘接续。矿井采掘接续应科学合理,满足灾害治理时间、空间、效果需要,防止出现《防范煤矿采掘接续紧张暂行办法》界定的9种采掘接续紧张情形,以及违反规定交叉作业管理秩序混乱、多头面抢进尺赶进度等现象。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监察执法处加大对采掘接续紧张煤矿执法频次与力度,对采掘接续紧张不报告、不落实停产限产措施,冒险组织生产的煤矿,严格按重大事故隐患依法处理。对煤矿上级公司明知矿井采掘接续紧张仍违规下达生产经营指标的,依法对上级公司进行联合惩戒,导致事故发生的,依据《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进行严肃查处。

(八)推进智能化建设。坚持系统智能化、智能系统化,推动人员行为管理、采掘和主要生产系统、重大灾害预警预报、风险隐患管控等智能化。煤矿要编制智能化建设(发展)方案,新建煤矿和60万吨/年及以上改扩建煤矿按智能化建设要求投产,灾害严重及“大班次”等矿井要倒排工期、加快推进。全面落实《河南省煤矿智能化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目标任务,2022年底前,全省累计建成15处左右智能化示范煤矿、50个以上智能化采煤工作面和100个以上智能化掘进工作面,煤矿主通风机房、变电所、水泵房、主井绞车、主运输皮带等各类机房硐室和大型固定设备基本实现无人值守或集中控制。冲击地压煤矿新建采掘工作面、采深超千米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有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全部实现智能化。

(九)提高标准化建设水平。落实“三个现场考核全覆盖”要求,持续开展达标煤矿现场抽查,推动动态达标、持续提升。巩固45万吨/年及以上煤矿二级及以上标准,力推120万吨/年及以上煤矿达到一级标准,力争一、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达标煤矿占比90%以上。

(十)提升从业人员素质。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通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煤矿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技能和事故应急处理能力,知悉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煤矿按规定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发生紧急情况及时安全撤离作业人员。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各监察执法处常态化开展“逢查必考”,开展安全培训和劳动用工专项整治,严厉查处安全培训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夯实企业主体责任。煤炭企业建立健全覆盖各层级、各部门、各岗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督管理并严格考核落实。煤炭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严格履行七项法定职责,实际控制人要保证现场履职时间,严格执行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根据煤矿灾害等级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和队伍,建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落实技术管理职责。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各监察执法处紧盯煤炭企业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矿长、总工程师等“关键少数”法定责任落实及技术人员配备、现场图纸绘制等情况,对不履职或不具备履职能力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十二)落实监管监察责任。严格落实《加强煤矿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配足配强煤矿安全监管人员,其中专业技术人员配比不低于监管人员的75%。坚持安全分级属地监管和“一个煤矿一个监管主体”原则及矿山安全监察机构辖区煤矿分片分矿联系指导制度,确保每处煤矿日常安全监管主体及联系包保、驻矿盯守、安全巡查等责任人按照要求履行有关安全监管监察职责。对高风险煤矿、待关闭煤矿、停产停工整顿(整改)煤矿和长期停产停工煤矿,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落实驻矿盯守、巡查、“电子封条”等措施。严格按规定和程序开展复工复产验收。

(十三)严惩违法违规行为。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与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电力等部门(单位)形成合力,各监察执法处密切配合,持续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严厉打击整治《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煤矿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的通知》(矿安〔2021〕124号)明确的19种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尤其是超层越界、擅自开采保护煤柱、隐瞒作业地点、私挖乱采、以采代建、待关又采、死灰复燃、使用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等严重违法行为。聚焦《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活动和矿山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的通知》(安委办〔2022〕1号)所列6种盗采矿产资源情形,集中开展非法盗采煤炭资源安全整治。督促煤矿建设项目按照批准的设计组织施工;兼并重组煤矿实行统一管理,做到“真控股、真投入、真管理”;技改煤矿按照批准的设计实施改造;停产整顿煤矿按照要求整改问题隐患。严厉打击不按设计施工、假整合、假技改、假整顿、以包代管、违规转包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等规定情形的,依法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

(十四)各地、各煤炭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内容。

三、时间安排

从2022年2月至2022年12月,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明确任务措施(2022年2月至4月)。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炭企业要组织开展深入排查,确定治本攻坚任务和具体措施,并将治本攻坚任务和具体措施纳入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两个清单”。

(二)推进治本攻坚(2022年5月至10月)。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炭企业逐项对照治本攻坚任务落实具体措施,并动态更新“两个清单”,推动各项治本攻坚任务逐项清零、问题隐患按期销号。

(三)开展总结评估(2022年11月至12月)。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监察执法处、各煤炭企业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开展总结评估。对未能按期完成的任务措施,要分析原因、完善措施、限期完成;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隐患、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煤矿,要停产整改。总结分析经验教训,将好的经验做法提炼固化为规章制度、标准规范,进一步健全完善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监察执法处、各煤炭企业要站在“两个维护”的高度,深刻理解开展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重要意义,主要负责人要立足“两个根本”,以解决突出问题、共性问题、深层次问题、根源性问题为着力点,敢于担当、主动作为,带头分析查找问题,带头研究目标任务,带头推动措施落实,务求取得实效。

(二)压实任务责任。煤矿上级公司要督促指导所属煤矿对照《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自检自改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7〕6号)中井工煤矿221项安全自检表开展自查,确定各煤矿的治本攻坚任务和具体措施。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各监察执法处要对煤炭企业及煤矿治本攻坚任务和具体措施进行审核,对排查不深入、攻坚任务不明确、治理措施不具体的要责令重新开展。

(三)强化源头治理。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监察执法处、各煤炭企业要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深化源头治理。对存在重大灾害难以有效治理的煤矿,要停产缓采,积极引导退出;对普遍存在的问题要在规章制度、规程措施上找原因,对反复出现的问题要从规律上、管理上找原因,建章立制,堵漏洞、补短板、强弱项;对辖区煤炭企业和本级监管监察部门难以解决的区域性突出问题,对涉及煤炭产业结构调整等深层次矛盾和突出问题,要及时向市、县党委政府报告,推动纳入政府层面“两个清单”治本攻坚,实现“两个根本”。

(四)强化以点带面。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发掘先进典型,通过现场会、媒体宣传等措施,大力宣传辖区煤炭企业及煤矿典型经验做法、治本攻坚新举措、新成效,以点带面,推动治本攻坚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五)强化督导检查。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监察执法处要对辖区煤炭企业治本攻坚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推动治本攻坚任务措施落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国家矿山安监局河南局将适时组织开展明查暗访、异地互查及评估式执法检查,对治本攻坚工作开展不扎实、走过场的予以约谈、曝光、通报批评。

(六)强化材料报送。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炭企业要结合实际细化实施方案,确定治本攻坚任务和具体措施。要于2月28日前将联络员名单、治本攻坚实施方案及治本攻坚任务措施,从3月起每月1日前将上个月治本攻坚工作进展情况(包括主要做法、治本攻坚具体措施落实情况、新出台的政策法规和制度规定、取得的成效、存在的差距和不足以及意见建议等)及“两个清单”更新情况,12月20日前将治本攻坚工作总结报告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国家矿山安监局河南局。

联系人及电话: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张叠、李海龙,0371-65507529、65507545

电子邮箱:aqc65507530@163.com

国家矿山安监局河南局孙永飞,0371-63836202

电子邮箱:hnmjjjcyc@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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