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黑龙江、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云南、陕西、甘肃、新疆等省(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保护和合理开发优势矿产资源,按照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管理相关规定,现就2022年度稀土矿、钨矿实行开采总量控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2年度全国钨精矿(三氧化钨含量65%,下同)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为109000吨,其中主采指标81170吨,综合利用指标27830吨。上述指标均含《自然资源部关于下达2022年度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第一批)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38号)下达的第一批指标。各省(自治区)分配情况见附件。
二、有关省(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在本通知下发10个工作日内做好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和下达工作。
三、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已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关于下达2022年第二批稀土开采、冶炼分离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22〕90号)下达,请各稀土集团向下属矿山企业分解,于8月底前报矿山所在省(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四、有关省(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做好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监管工作,组织矿山所在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矿山企业签订责任书,明确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有关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采取措施,切实加强稀土矿、钨矿指标执行情况的核查与检查,准确统计矿山企业实际产量,于2023年1月底前将有关情况及发现的问题报部矿业权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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