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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工信局印发《关于做好天津市2023年电力市场化交易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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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做好天津市2023年电力市场化交易工作的通知

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国家电网华北分部、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天津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各有关市场主体: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发改能源规〔2020〕889号)、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1〕809号),深入推进电力市场建设,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稳妥开展天津市2023年电力市场化交易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3年,天津地区电力市场化直接交易总规模暂定为350亿千瓦时左右,区外机组交易电量上限为交易电量总规模的30%。其中,年度交易区外机组电量规模上限为105亿千瓦时,我市重点支持的企业年度区外交易电量不计入上述电量规模。

天津大唐国际盘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国华盘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国投津能发电有限公司等三家500千伏发电企业纳入区内电量份额。

二、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交易与直接参与市场交易执行相同交易规则及区内外电量比例,代理购电产生的偏差暂不予考核。

三、鉴于京津唐电网电力电量统一平衡的特殊性,为保证交易结果有效执行,相关电力交易中心及时将交易结果纳入发电企业月度发电计划,做好月度发电计划编制与发布。

四、交易各方在交易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则,自觉维护好电力市场秩序,交易过程中不得与其他交易主体串通报价。交易各方应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等情况据实申报电量、电价,市场主体均不得恶意报量、报价或恶性竞争,影响市场交易正常进行。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市场。如出现违反有关规则、扰乱市场秩序等现象影响交易正常开展时,将视情况暂停、调整或终止交易,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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