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选址、建设、运营全过程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相关信息和审批后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信息公开的主体;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公众参与的过程中,应当公开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征求公众意见。建设单位对所发布的公示信息内容负全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新疆晶晖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委托新疆盛源祥和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了“新疆晶晖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2×10万吨高纯多晶硅项目(一期10万吨/年高纯多晶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目前,该项目环评报告书及公众参与说明已编制完成,拟上报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进行审批,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部令第4号)中的相关规定,开展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拟报批公示,以听取社会各界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及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及建议。
新疆晶晖新材料有限公司
2023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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