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1日,新疆发改委针对《关于加快新型储能电站建设和调用提升系统调节能力的提案》做出回答复,其中提到,根据政策对新疆建成并网的独立储能电站实施容量补偿,即2024年补偿标准0.16元/kWh,2025年补偿标准0.128元/kWh。
根据《关于建立健全支持新型储能健康有序发展配套政策的通知》,2025年底前,补偿标准按放电量计算,2023年暂定0.2元/kWh,2024年起逐年递减20%。
其中还提到,在全网弃风弃光时段根据调度机构指令进入充电状态的,对其充电电量进行补偿,具体补偿标准为0.55元/kWh,其放电量按照0.25元/kWh结算,不再享受容量电价补偿。
此外,还提到,鼓励已批复尚未开工建设的市场化新能源配套储能,按地区集中建设共享储能,规模不小于50MW/200MWh。
据不完全统计,2022-2023年,新疆储能电站项目规模在百兆瓦时以上的有43座,共计规模达到6.389GW/24.34GWh。
来源:长时储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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