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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50万吨/年电解锰渣无害化资源化处理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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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万吨/年电解锰渣无害化资源化处理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属于新建项目(项目代码:2310-450881-04-01-223481)。项目拟建地位于桂平市木圭镇金垌村,场地中心地理坐标东经110度16分43.37秒,北纬23度29分57.73秒,项目总占地面积为44380.48平方米。建设内容:建设一条电解锰渣无害化资源化生产线,年处理50万吨电解锰渣,对锰渣进行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综合利用,副产品主要包括有氧化铁、氧化锰、无害硅泥和结晶氨盐等;建设生产矿坪区、原料防渗堆场、成品堆矿场等配套工程,给排水、供电等公用工程,废气、废水、固废收集处理等环保工程。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环保投资约131.5万元,占总投资4.38%。

二、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在设计、建设、运行管理要结合《报告表》的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建设厂区排水系统。初期雨水经沉淀处理后用于生产,不外排;施工废水经过收集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施工场地和道路洒水降尘,不外排;生产废水经脱氨、除锰、压滤处理后进入循环水池回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林地施肥;厂区严格按照分区防控要求防渗、防漏,原料堆场、产品堆场、废水处理设施等重点防渗区域必须采取防雨、防渗、防泄漏等措施,防止造成二次污染;营运期满后场内废水,包括生产用水池、循环水池、污水处理池等废水,处理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标准后排放。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施工场地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和堆料要定点堆存,并进行遮盖,定期喷雾洒水抑尘;运输车辆要封闭车厢,防止抛洒;运输道路定期清扫、洒水降尘;破碎工序封闭式作业,产生的废气负压收集经布袋除尘处理后通过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排放的颗粒物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要求;浮选车间、压滤车间、废水脱氨处理废气等含氨废气经密封收集+四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排放的氨气浓度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标准要求,项目须按照《报告表》设计更换活性炭。

(三)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严禁在12:00-14:30和22:00-次日6:00期间施工,采取减振降噪有效措施,尽量减少施工噪声影响,施工场界噪声须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限值要求;营运期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通过减振隔音措施,确保场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应标准要求。

(四)落实固废处置措施。一般固废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废包装及施工废料外卖综合利用;废活性炭经洗脱处理后外售砖厂或钢铁厂;建筑垃圾运至当地建筑垃圾处置点;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五)加强生产管理,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项目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分别安装专用电表电线,如实记录生产设施和污染治理设施的启停、运行情况。

(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要求。项目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厂区平面布置、生产设施与环保设施进行设计,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加强生产管理,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项目氨污染物必须依据《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19)等相关要求,做好职业卫生工作。

(七)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做好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及管理。制定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制度,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八)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运行;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运行。

五、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贵港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贵港市桂平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我局委托贵港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贵港市桂平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建设期、运营期间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向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贵港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14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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