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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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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宁东管委会经发局:

为进一步加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规范节能审查流程,提高节能审查效率,提升审查规范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宁发改规发〔2023〕10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类分级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不包含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开发,以及炼油、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的生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行分级管理。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建设地点、主要生产工艺和设备未改变的改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其他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10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及以上且不满10000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但年电力消费量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五市工信局、宁东管委会经发局负责。

二、规范审查程序

(一)审查申请。项目建设单位办理节能审查,须向所在地工信部门逐级提交项目节能审查申请,内容包括:项目节能审查请示;项目备案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节能报告(送审稿);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承诺等。

五市工信局、宁东管委会经发局应对提交的项目节能审查申请资料予以审核,审核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是否符合国家、自治区产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规范条件、产能置换及园区管理等有关规定;项目能效水平、能耗情况和对区域能耗强度降低目标的影响评价;项目产品、工艺、技术、装备等是否列入禁止类、淘汰类管控范围;“两高”项目建设必要性和可行性的评估论证报告,单位产品能耗是否达到国家能效标杆水平或先进标准;涉及能耗指标替代的项目,落实相关要求;涉及煤炭消耗减量等量替代的项目,提交所在地市级发改部门出具的替代文件;新建、改扩建项目在取得审批手续之前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经项目所在地工信部门、宁东管委会经发局查处的相关材料;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承诺等。

审核通过后,按照项目节能审查权限,需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开展节能审查的项目,由五市工信局、宁东管委会经发局向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提交呈报文件,并附项目节能报告等相关材料。项目建设单位在宁夏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zwfw.nx.gov.cn/)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申报,提交呈报文件、节能报告、可研报告及其他有关材料。

(二)在线受理。节能审查机关对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在线申请材料是否齐备进行书面审核,并商相关行业处(科)室出具行业规范条件、产能置换等行业管理审核意见。对申请材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5个工作日内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或补正材料用时超过10个工作日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待申请材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后,申请人可重新在线申报。项目建设单位补正申请材料时间不计入节能审查时限内。

(三)节能评审。节能审查机关委托节能评审机构或组织专家,依据节能法律法规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工作指南》,对节能报告(评审稿)格式体例、分析评价依据、内容深度广度,项目建设方案的节能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主要用能工艺、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节能技术与管理措施、项目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效水平、碳排放量、项目实施对所在地完成节能目标任务的影响等方面进行技术评审。评审结束后,评审机构向委托单位提交节能评审意见。

节能评审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过程中需要对节能报告进行较大修改或者项目建设方案调整致使节能报告需作出相应调整修改的,启动特别程序,由建设单位按照专家评审意见进行修改。专家评审及项目建设单位修改节能报告时间不计算在评审时限内。节能报告修改时间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经申请批准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因项目建设单位未按时完成节能报告修改而超出时限或节能报告经两次上会评审均不合格的,按退件处理。

(四)节能审查。节能审查机关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节能评审意见、节能报告(报批稿)及其他资料信息,对被审查项目是否符合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观准确,方法是否科学,结论是否准确;节能措施是否合理可行;项目的能源消费量、能效水平等相关数据核算是否准确,是否满足本地区节能工作管理要求等对项目节能报告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不予通过:使用国家和自治区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的;用能设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设备能效标准的;单位产品能耗超过国家、行业或者地方限额标准的;应提供产能置换、能耗替代、煤炭消费等量减量替代方案,实际未提供或不实的;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其他节能规定的。

(五)结果公布。对审查通过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出具节能审查批复文件,并按照相关规定在宁夏政务服务网、自治区工信厅等门户网站公布,对不予批准的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按照一项目一档做好文档归档工作。

(六)事中事后监管。五市工信局、宁东管委会经发局负责所属行政区域内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节能验收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在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进行节能验收,并将验收情况逐级报备。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适时委托节能监察机构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其他事项

(一)五市工信局、宁东管委会经发局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向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报送本地区节能审查实施情况及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批节能审查项目建设进度、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节能验收开展情况、已投产项目能源消费、能效水平情况等(见附件),作为研判节能形势、开展节能工作的重要参考。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严格执行企业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在线办理规定,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实现审查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不得有线下预审、线下受理项目申报等行为。

(三)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情况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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