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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关于下达2024年度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第一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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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黑龙江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新疆维吾尔自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保护和合理开发优势矿产资源,按照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管理相关规定,现就2024年度第一批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4年度第一批钨矿(三氧化钨含量65%,下同)开采总量控制指标62000具体分配见附件。

  二、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不再区分主采指标和综合利用指标。采矿许可证登记开采主矿种为其他矿种、共伴生钨矿的矿山,查明钨资源量为大型的,继续下达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在分配上予以倾斜对共伴生钨资源量为小型的,不再下达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由矿山企业向所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备钨矿产量

  三、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矿山企业分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建立指标分配及动态调整机制,使下达的指标更加契合矿山开采实际对长期停产矿山,应扣减指标,待恢复生产时可重新分配

  四、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组织矿山所在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矿山企业签订开采总量指标执行责任书,明确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要指标执行情况和共伴生矿综合利用情况进行一定比例的抽查,纠正瞒报、漏报产量等行为。

  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在通知下发10个工作日内做好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分解下达工作准确统计矿山企业实际产量(含未下达指标的小型共伴生钨矿)2024年6月20日前将第一批指标分解下达及前5生产情况报部矿业权管理司

  

                               自然资源部

                                202435

  附件

  2024年度第一批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

 序号

  省(自治区)

  钨矿(三氧化钨65%,吨)

  1

  内蒙古

  1200

  2

  黑龙江

  340

  3

  浙  江

  100

  4

  安  徽

  100

  5

  福  建

  2238

  6

  江  西

  23670

  7

  河  南

  7050

  8

  湖  北

  180

  9

  湖  南

  15530

  10

  广  东

  2616

  11

  广  西

  2400

  12

  云  南

  3960

  13

  陕  西

  780

  14

  甘  肃

  1254

  15

  新  疆

  582

  总  计

  6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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