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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石家庄启动重污染天气Ⅰ级应急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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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1月14日零时起重污染天气Ⅰ级应急响应启动

根据市气象、环保部门预测,1月14日至17日我市气象条件将逐步转差,环境空气质量将持续重度以上污染。为了有效削峰,最大限度降低污染物排放、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决定,自1月14日0时起将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升级为Ⅰ级应急响应,解除时间另行通知。

期间,全市工业企业应采取轮流停产、限时停产等方式,削减50%以上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建材行业中水泥及水泥粉磨站、钙镁、陶瓷等企业应停产停排;钢铁、焦化、水泥、有色、电力、化工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应结合行业减排生产要求,采取错峰运输。城市建成区所有施工工地应停止土石方作业和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建筑施工现场应停止砂浆搅拌以及混凝土搅拌站、砂浆搅拌站原材料运输;所有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市主城区和各县(市、区)城区及以外3公里内,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工程机械停止使用;所有露天矿山和滹沱河、磁河(木刀沟)、沙河区域内所有砂场一律关停;所有储煤场停止经营及运输。

另外,限行区域内通行的车辆(含外埠号牌车辆和临时号牌车辆),实行“单号单日行、双号双日行”的机动车限行措施,尾号为英文字母或汉字的以最后一位数字为准,限行时段为早7时至晚8时,期间城市公交车免费;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不限号。军队、警务、环境执法、消防、急救、抢险、邮政(快递)、保险勘验救援、民生保障、环卫作业车辆和单位班车、公交车、出租车、纯电动车辆(已办理牌照的请到市交管局登记备案、以防误拍)可不执行限行措施。

邯郸市将重污染天气Ⅱ级(橙色)应急响应升级为Ⅰ级(红色)应急响应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有关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经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和市生态与农业气象中心会商研判,近期我市将出现连续重度及以上重污染天气。市政府决定2018年1月14日18:00起由Ⅱ级(橙色)升级为Ⅰ级(红色)应急响应,解除时间另行通知。

一、建议儿童、老年人和病人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幼儿园、中小学校停止户外活动;室外作业人员减少室外作业时间,加强自我防护;医疗机构适当增加急诊、门诊医务人员数量。

二、倡导公众绿色出行,自觉减少驾驶机动车出行。

三、各级各单位必须严格落实市政府《关于2017-2018年秋冬季实施错峰生产的通知》(邯政字〔2017〕49号)、《关于印发邯郸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补充说明的通知》(邯政办字〔2017〕135号)要求,执行错峰生产和应急减排措施。全市钢铁企业根据指令实施烧结机停产。

四、除错峰生产企业执行错峰生产措施外,其他涉气企业按照《邯郸市2017-2018秋冬季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要求执行轮流停产减排。

五、强化货运车辆管理,严格按照《邯郸市关于调整主城区黄牌货运车辆限行区域通告》要求执行。严控重卡大车违规进城,严禁农用柴油车市内行驶。停产企业停止一切工业物料运输。禁止渣土车、大货车、商砼车(公共服务、抢险、供暖、特别重大工程项目、应急保障车辆除外)驶入主城区。

六、市主城区、各县(市、区)建城区内停止所有建筑、施工工地作业。

七、机动车按照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关于市主城区机动车限行号码轮换的通知》(〔2018〕4号)有关要求执行。

八、各县(市、区)政府要严管辖区内所有企业无组织排放污染,凡未按期落实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的,一律实施停产整治。严格落实货运车辆“双洗”措施,料场出口和厂区出口货运车辆要实行冲洗。

九、科学合理安排城市道路湿扫抑尘作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燃烧秸秆、垃圾、杂草和烧荒。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


资讯编辑:梅雅倩 021-26093182
资讯监督:查佐栋 021-26093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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