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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特种铁合金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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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做好铁合金行业能耗双控工作,区别普通铁合金和特种铁合金生产企业,推动铁合金行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能耗双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试行)》、《铁合金、电解金属锰企业规范条件》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普通铁合金指:用矿热炉生产的普通硅铁、锰硅合金、高碳锰铁、高碳铬铁、铁及高炉法生产高碳锰铁;特种铁合金指:除普通铁合金之外的铁合金。

第三条特种铁合金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严格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及法律法规,遵循自主自愿,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对特种铁合金企业认定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具体工作由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实施。

第五条申请认定的特种铁合金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注册地及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均在我区。

(二)2021年(含)以前连续生产1年及以上,产品的销售合同、销售发票及销售对象等佐证材料齐全有效,现仍正常生产。

(三)矿热炉应采用矮烟罩半封闭型或全封闭型,配备配料、上料自动控制系统,单体容量6300KVA以上,精炼炉单体容量3000KVA及以上。

(四)按照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要求,矿热炉应采用先进的烟气除尘装置,污染防治设施配备齐全并正常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五)建立覆盖所有管理和操作岗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实现专业安全管理人员、防护设施、经费保障“三到位”。

第六条特种铁合金企业认定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报。企业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向所在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申请时提交下列资料:

1.《特种铁合金企业认定申请表》(包括:企业名称、主要产品、能源单耗、年产量、装备情况等);

2.企业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不动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3.近两年企业的正规销售合同,且每份合同后需附销售发票;

4.近两年加盖税务部门业务受理章的年度企业增值税纳税表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请表;

5.产品的用途及流向说明;

6.上报材料真实性承诺;

7.项目核准备案文件;

8.能评批复;

9.环评批复;

10.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

(二)各市审核。各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照特种铁合金企业认定申报材料,在产品品种、装备条件、能源单耗、生产销售情况等方面进行逐一核查无误后,出具认定意见(包括:企业名称、所在地区、产品名称、设备名称、装机容量、台数)。在门户网站上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真实有效无异议后予以公告。对公示存在异议的企业,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验。

(三)自治区备案。各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特种铁合金企业审核意见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将对各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特种铁合金企业认定情况进行抽查。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认定:

(一)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存在违反相关规定或有其它违法行为的。

第八条严禁借特种铁合金名义生产普通铁合金,一经发现,撤销特种铁合金企业认定,今后不再予以认定。

第九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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